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鞍山某有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鞍山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311民初2156号之二 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保安村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1241598138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2757700076U。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雅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11119110784E。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的价值7137900元银行账户存款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2023)辽0311民初1944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379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2024年7月2日,鞍山陆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依法予以续冻结,本院于2024年7月8日作出(2023)辽0311民初194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续冻结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鞍山市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1379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审理过程中,2024年9月24日,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现因其内部资金流动性释放的原因,申请解除该裁定项下的被冻结账户及户内资金(开户行:渤海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账号20005142********),同时提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自贸试验区支行(账号110060777018170018529)做换封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渤海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账号20005142********)存款7137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