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张掖丹霞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张掖丹霞有轨电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民辖终3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丹霞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丹霞景区七彩镇BK-B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丹霞有轨电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长沙门路257号诚信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掖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张掖大道与南二环十字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掖丹霞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掖丹霞有轨电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川铁电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张掖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鲁1491民初33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张掖丹霞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七条公司诉讼管辖规定,本案应由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诉讼管辖两便原则。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尽管本案诉讼标的为给付货币,但判定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等实体问题均与目标公司相关,故应适用民诉法关于公司诉讼的管辖规定,由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求原审被告立即缴纳出资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其诉讼主张及请求权基础,本案为股东出资纠纷,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公司诉讼案件性质不同。上诉人关于根据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确定本案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德达交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