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1734号之3
申请人: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丰泽科技园3号楼5层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科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新光大道1365-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营(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温州科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人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2018)陕0116民初1734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温州科宇电器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681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温州科宇电器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16816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信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