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1734号之2
原告: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丰泽科技园3号楼5层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科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新光大道1365-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营(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科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协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13.00元,减半收取7656.50元,由原告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