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11执25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卫市振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
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卫市振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211民初6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1.中卫市振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结欠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426162元,该款由无中卫市振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底前支付给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3662元,于2019年3月底前支付150000元,于2019年4月底前支付余款112500元;2.如中卫市振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中卫市振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则需支付违约金20000元,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就上述总欠款金额(包括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20000元申请全额执行;3.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3903元,由西安
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市振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各半负担(该款由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中卫市振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底前一次性支付给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中卫市振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浦发银行开户,上述账户已被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但其中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存在不动产登记;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存在车辆登记;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登记可供执行的股权;经向相关证券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持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在执行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风险及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经执行程序,并非所有的权利都能实现,这取决于被执行人实际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情形知晓并理解,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11民初6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查封、冻结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妨害执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自送达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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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