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6民初4452号
原告: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百纳国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百纳国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兆孚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80元。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