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251号
原告**1,住长治市。
委托代理人**2,住长治市。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
被告长治市协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治市潞城区史回乡***村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70133109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长治市协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1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高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