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协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治市协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251号 原告**1,住长治市。 委托代理人**2,住长治市。系原告儿子,特别授权。 被告长治市协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治市潞城区史回乡***村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70133109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1诉被告长治市协成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1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高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