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728民初2839号
原告: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定南县历市镇下庄村泰运岭。
法定代表人:***,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5HC4WXH。
原告:***,男,汉族,1960年10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运岭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原告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3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11月18日为1066240元(被告应当以7616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8日起按月2%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权折价9520000元转让给被告。第一期转让款1904000元在协议签订后2日内支付,第二期2586000元在办理变更登记3日内支付,第三期作为原告预留的后续投资,并约定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如被告逾期付款30天以上,原告有权收取逾期款项2%的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如期支付了第一期转让款,之后原告催促被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支付后续款项,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办理变更登记也不支付后续款项。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而且使得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多项紧急事务被延误。双方就协议解除事宜,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具状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未拒绝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以及支付后续转让款,不存在违约行为。《股权转让协议书》未达到解除的条件,应当继续履行。《股权协议书》第五条第6款约定:“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办妥如下事宜:(1)就泰运岭石场矿界开采范围内所有的土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2)就石场新修道路至公路,路基宽度不小于6-8米,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原告到目前为止一直未按协议约定办妥上述事项,而答辩人已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第一笔转让款。答辩人担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原告会怠于办理或者不办理上述事项。因此,答辩人要求原告需办妥上述事项后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而《股权转让协议书》只约定原告应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配合答辩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未约定答辩人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因此,答辩人不存在逾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第二条第2款第(2)项约定:“如依照本协议到工商部门可以办理变更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或……于办理之日(以领取办理回执为准)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30%,即人民币贰佰捌拾伍万陆仟元元整。”第3项约定:“剩余股权转让款人民币肆佰柒拾陆万元整作为预留的后续投资金额,暂时不予支付。”据此,答辩人支付第二笔转让款的时间是办理好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三日内,而第三笔转让款是暂不需要支付的。到目前为此,尚未办理好股权转让登记,未达到合同约定支付第二笔款项的条件,答辩人暂不需要向原告支付第二笔转让款。综上,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股权转让协议书》未达到解除的条件,应当继续履行。二、答辩人不存在逾期支付转让款,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只有答辩人逾期支付转让款超过30天以上的,原告才有权收取逾期款项2%的利息。如前所述,因尚未办理好股权变更登记,未达到支付第二笔转让款的条件。根据合同约定,第三笔转让款也暂不需要支付。而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转让款,答辩人已经按期支付。因此,答辩人未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不存在违约行为,不需要向原告承担违约金。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2、微信截图三张、EMS记录单、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证明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征山协议书复印件及收条复印件及农商银行转账凭证打印件,证明原告已按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的内容要求进行租赁山林土地的事实。
被告在庭审中没有提交证据支持其诉讼。庭审后,被告提交了6张费用支出的收款收据,因原告不认可这些费用,本庭对被告提交的这些证据不予认定。
就案件事实本院审理认定如下:2019年3月10日,原告泰运岭公司与被告***就泰运岭公司股权转让达成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载明的内容有:第一条转让标的,1、甲方(泰运岭公司)将其所有的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即股权转让后,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为:甲方持有定南县泰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乙方持有泰运岭公司70%股权。……。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1)各方同意将泰运岭公司全部股权作价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万元整(小写:¥13600000.00元),乙方受让公司70%的股权应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玖佰伍拾贰万元整(小写:¥9520000.00元)。(2)乙方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1)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壹佰玖拾万零肆仟元整(小写:¥1904000.00元);(2)如依照本协议到工商部门可以办理变更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泰运岭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于办理之日(以领取办理回执为准)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30%,即人民币贰佰捌拾伍万陆仟元整(小写:¥2856000.00元)。(3)剩下股权转让款人民币肆佰染拾陆万元整(小写:¥4760000.00元)作为预留的后续投资金额,暂时不予支付。3、股权转让款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甲方须出具相应的收款凭证。4、因股权转让产生的一切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四条工商变更登记,1、如法律允许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将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元,法定代表人为,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股权比例持有公司股权。……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1、股权转让后,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管理。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按照如下方式办理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权交接:(1)按照附件1《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明细表》将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的财产交予新公司管理、运营,并由双方共同签署财产移交确认书。(2)将附件2和附件3所列证照和文件的原件交给新组建的新公司保管,并由双方共同签署资料移交确认书。
(3)将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其他印章交予新组建的新公司,并由新公司派专人保管封存,印章清单及样式见附件4。印章封存后,任何一方不得再启用,谁启用谁负责。
2、办妥交接手续后,乙方即成为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公司70%的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
3、甲、乙双方有权各指派一名财务人员,共同负责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管理。
4、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需要对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加投资的,由甲,乙方双方按照转让后的股权比例出资。乙方暂未支付的肆佰柒拾陆万元股权转让款应当作为甲方的出资款直接向石场出资,如甲方出资肆佰柒拾陆万元后仍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甲方应拿出乙方已支付的肆佰柒拾陆万元用于石场投资;若甲方应当出资的金额超过了肆佰柒拾陆万元的,超过部分由乙方代为垫付。垫付的资金视为甲方向乙方借款,甲方应当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乙方计付利息。5、甲方在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获得的股份分红应当优先用于向乙方支付上条所述的借款利息,如支付完利息之后还有盈余的,剩余分红款的100%应当用于向乙方偿还上条所述借款。6、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办妥如下事宜:(1)就泰运岭石场矿界开采范围内所有的土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3)就石场新修道路至公路,路基宽度不小于6-8米,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
8、所有政府规费及相关手续由股权转让后的新公司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9、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因政策原因收购或无法正常开展生产,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对定南县泰运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因乙方向甲方的借款,甲方予以偿还。10、甲方如出让公司股权,乙方享有优先权。乙方有权增股、扩股。第六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逾期30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取乙方逾期款项2%的利息。……。甲方(签字)***(加盖泰运岭公司印章)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83××××8393;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151××××6888签订日期:二0一九年三月十日。协议签订后,被告***如约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1904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以微信告知的方式催促被告立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2019年8月23日,原告以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形式并通过EMS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邮寄给被告***;2019年11月13日,原告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并通过微信将该通知拍成图片传送给被告。被告却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也不支付后续款项。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分别就泰运岭公司石场矿界内的土地与农户***、***、***、***、***、***等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了13万元租金。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定约定不明确,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原、被告对第二期股权转让款2856000元的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确,原告先后于2019年7月12日、2019年11月13日微信催促被告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2856000元的义务,并在2019年11月13日的通知中提出如被告在2019年11月22日前未履行合同义务,视为被告自动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但被告拖延至今没有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对继续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促进实现股权转让的合同目的,提出合同之外的新要求,致使双方对合同的继续履行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本院认为被告这种迟延履行付款义务,不愿促成合同目的实现的行为构成了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被告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原告提出解除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3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庭审中原告提出如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原告方愿意退还被告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904000元,本院据此对原告提出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66240元的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定南县泰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二、原告定南县泰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的股权转让款1904000元;
三、驳回原告定南县泰岭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