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822民初3974号
原告: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浙江省安吉县。
原告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原告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