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522执2536号 申请执行人: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州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6522450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9203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于2018年3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长兴县支行的银行存款6100元,因其他银行账户实际存款余额较小,未扣划;2、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反馈结果为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询被执行人***在浙江省范围内的股权登记情况,反馈结果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522执25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卢 勇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