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822民初4751号 原告: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州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均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