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822民初4751号
原告: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州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均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被告不具体、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珊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