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3443号
原告: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桃州镇祠山岗社区界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65224507Q(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本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未果,且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致使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退还原告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韦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