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82执1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阜阳市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82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4150元,申请执行费11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结果如下: 1、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754.02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广德常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公积金账户及其他财产信息。 三、通过委托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 四、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皖1822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