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初4857号
原告: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郝群岩,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现原告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4元,减半收取计1407元,由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