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振兴电力安装总公司与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6739号
原告:重庆振兴电力安装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电力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742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29534616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振兴电力安装总公司诉被告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振兴电力安装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原告重庆振兴电力安装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愿
书记员欧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