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三瓦窑热电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21执1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委托代理人:***,系四川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三瓦窑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通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三瓦窑热电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和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回执,查询被执行人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房产登记信息回执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情通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
审判员*明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