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02民初1000号
原告***,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
原告***,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西区承德自来水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6423618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承德统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一市场统建办公楼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69824842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承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承德统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二原告为本市双桥区长安小区11号楼103商业业主。被告承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为长安小区的供水和管道维修维护单位,被告承德统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小区内公共产权设施的管理单位。2020年11月22日夜间,本市长安小区11号楼二单元二楼管道井内的自来水管损坏,导致一楼原告的底商被水淹。事发后,被告承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对管道进行了维修。因此次水淹造成原告商业的墙壁、吊顶、地板瓷砖及大门受损。就赔偿问题,原告与二被告进行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底商装修损失6.5万元(最终数额以评估为准)。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底商装修实际损失未经鉴定,故原告损失金额不确定,属于诉讼请求不确定、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71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