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承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02民初1000号 原告***,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 原告***,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西区承德自来水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106423618Q。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承德统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一市场统建办公楼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69824842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承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承德统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二原告为本市双桥区长安小区11号楼103商业业主。被告承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为长安小区的供水和管道维修维护单位,被告承德统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小区内公共产权设施的管理单位。2020年11月22日夜间,本市长安小区11号楼二单元二楼管道井内的自来水管损坏,导致一楼原告的底商被水淹。事发后,被告承德供水集团有限公司对管道进行了维修。因此次水淹造成原告商业的墙壁、吊顶、地板瓷砖及大门受损。就赔偿问题,原告与二被告进行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底商装修损失6.5万元(最终数额以评估为准)。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底商装修实际损失未经鉴定,故原告损失金额不确定,属于诉讼请求不确定、不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713.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