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02民初5741号
原告:承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住所地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瀛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民族师范学院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承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9000.00元,并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4.00元,由原告承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5369.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