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一街113号5-6层。
法定代表人:徐凤,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武清)商城B楼201。
法定代表人:陈兆领,总经理。
上诉人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1民初13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或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作为甲方,住所地为珠海市香洲区,故本案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2.即使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明确项目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旻远健康产业园31及32号楼工程项目桩基专业分包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为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海泰南北大街与海泰北道交口,该地点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艳
审 判 员  史军锋
审 判 员  张红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常嘉奕
书 记 员  张 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