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6380号
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一街163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家荣,天津家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武清)商城B楼201。
法定代表人:陈兆领,经理。
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天领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并于当日书面通知原告应当自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视为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金汇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