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兵0302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振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0年2月3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被执行人: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关于李某某与孙某某、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3日,划拨被执行人孙某某银行存款两笔共计32192.86元。2025年6月3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两笔共计175251.14元(含公告费400元、执行费2961元、逾期付款利息2175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放弃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此,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兵0302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2024)兵03民终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zdqz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