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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83民初835号 原告:邱某,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阳市北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吴家山台商投资区(3)。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西湖区(9)。 原告邱某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2024)鄂0683民初698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邱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5年1月22日作出(2024)鄂06民终615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2024)鄂0683民初69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重审审理中,原告邱某于202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