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2民初8051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