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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92民初11989号 原告: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北部新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上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