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5民初1000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0.98元,减半收取计910.49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