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肖某某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2778号 原告:肖某某。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该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该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2025年3月18日,原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肖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