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166号
原告:重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4号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0691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某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30714446。
负责人:***,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高新园水星科技大厦B1区1号门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5765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公司与被告中国电某重庆分公司以及第三人重庆搏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通知其在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足额缴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未足额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