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351号
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5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189号。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
上海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重庆电信IPTV”平台提供作品《爱的蜜方》的在线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包括经济损失75,000元,律师费、公证费及差旅费共5,000元。事实和理由:《爱的蜜方》片尾署名出品单位:上海A有限公司、湖南XX电视台、湖南XX电视台卫视频道、北京B有限公司。2018年6月1日湖南XX电视台、湖南XX电视台卫视频道分别出具《版权声明书》,称仅享有该剧的无线、有线、**独家首轮电视播映权(指独家首轮卫视播映权和五年电视播映权),该剧的其他一切版权与其无涉。2017年9月1日,北京B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称仅享有该剧的永久署名权和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期限: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该剧于全球范围内的一切著作权(版权)永久、独家归属于上海A有限公司。2017年5月8日,上海A有限公司将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含转授权)及维权权利授予霍尔果斯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2017年9月13日至2025年9月12日。2018年8月20日,霍尔果斯尚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授予原告,授权期限:2017年9月13日至2025年9月12日。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通过其所经营的“重庆电信IPTV‘平台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对此原告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非法提供该作品在线播放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原告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故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从原告《证据清单(一)》证据2.1证明内容“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22年5月9日至重庆市国信公证处......”可见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重庆市。
本案中,奉贤区为原告住所地,并非被告住所地,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本案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例外情形。即便存在例外情形,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不在奉贤区。
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兼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