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92民初457号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28号3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327643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光五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3071444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麟
书 记 员 黄 蒙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