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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528民初1679号 原告:***,男,1965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马某,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湖北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某、湖北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立案受理,并于同日通过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原告***送达《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第四条载明:“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8800.00元。期满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签收《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在本院短信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