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3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30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3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523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邹 其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