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22694号
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牌坊三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69165。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铜元局新村18号2幢负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72146099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与被告重庆淼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