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5民初347号
原告:***,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牌坊三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691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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