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5民初12498号
原告:***,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滨州西路55号3幢2-8-2(乾和珑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17M1B3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郊区老顶山壶口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551458923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新牌坊三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691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人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惠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北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5元,减半收费499.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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