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与国网某某公司,重庆市某某政府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13580号
原告:秦某某。
被告:国网某某公司。
被告:重庆市某某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国网某某公司、重庆市某某政府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帆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11元(已减半),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