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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与国网某某公司,重庆市某某政府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2民初13580号 原告:秦某某。 被告:国网某某公司。 被告:重庆市某某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国网某某公司、重庆市某某政府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帆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11元(已减半),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