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4942号
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114号。
法定代表人:林岸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群,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超贤,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标美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科苑路讯美科技广场2号楼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周伟。
被告: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隆大厦2009号。
法定代表人:叶向阳。
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标美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拓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时春蕾
审判员 唐国林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