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002民初2046号
原告: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黄山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
被告:上海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某。
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黄山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6月11日洪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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