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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李某;上海某公司;黄山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002民初2046号 原告: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黄山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 被告:上海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某。 原告洪某与被告李某、黄山某公司、上海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6月11日洪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