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北斗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北斗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了本案。因上诉人***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