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斗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上海北斗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北斗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北斗星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了本案。因上诉人***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