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逸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逸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晟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解除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保5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长安南路农林壹号1号楼一单元2501室。
法定代表人:任东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利平,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松泉东路与奉公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申请人陕西**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对被申请人****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申请人陕西**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申请,我院以(2020)陕0102执保108号案件依法冻结****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在XXXXXX支行(账号:XXXXXXXX)存款人民币275563.75元。现申请人陕西**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陕0102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在XX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存款人民币275563.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在XXXXXXXX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存款人民币275563.75元予以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