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逸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逸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晟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2执保108号
申请人:陕西华逸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06。
法定代表人:任东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晟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与奉公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MA2NJUU4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华逸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我院作出(2020)陕0102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晟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XXXX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8927)存款人民币27556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晟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XXXX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8927)存款人民币275563.7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申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