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逸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逸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晟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2财保20号
申请人:陕西华逸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东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晟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华逸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晟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宣城鳌峰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8927)存款人民币275563.75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为申请人在人民币275563.75元责任限额内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晟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宣城鳌峰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8927)存款人民币275563.75元。
案件申请费1898元,由申请人陕西华逸东方展览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铁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