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民终6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三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6号新西部医药交易大厦114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欧亚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23号数字空间1幢2单元214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广山路香山物流园办公楼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保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水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住所白水县雷公路中段国土资源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陕西省白水县。
上诉人西安三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欧亚达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万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白水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7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7年6月28日陕西省住建厅颁布陕建发【2017】(270)号文件,该文件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按照陕建发[2017]77号通知精神对扬尘治理安全文明施工费予以调整,二是对于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综合人工单价由原82元/工日调整为90元/工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本案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5.1条约定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报价,暂估总价640万元,最终结算价款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计价为准。合同5.2条结算计价方式为:以工程设计图纸工程量为准,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及陕建发[2017]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报价,结算清单中管理费、利润按比例计取,扣除措施费差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三项费用。图纸设计变更或现场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由甲方签署变更单或签证单,按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双方核定后并入结算,除此之外不作任何调整。案涉工程完工后,双方因结算产生纠纷,诉讼中经鉴定,形成补充鉴定意见:一、无争议部分造价为6076557元,其中零星签证增量价32400元,合同约定内有争议造价为-551579元(屋面风机安装费-2884元、施工用水定额9967元、施工用电定额32684元、辅材费-591346.9元)。二、根据审理需要:按照90元/工日造价为9249001元,按照42元/工日计算造价为6076557元。根据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解释及住建部门的文件精神,项目措施费应加可能发生的差价,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调整部分应计入价差。一审中三江公司提出欧亚达公司承包工程时的投标清单按照人工单价82元/工日(【2015】319号文件)所编制,欧亚达公司并提出其代买安装辅材花费59万余元,应由三江公司承担。故本院认为涉案合同5.2条所适用的住建部门文件不完整,属于约定不明,不符合相关文件人工费调整的精神,也不符合合同履行时的市场行情,一审采纳第二种鉴定结论认定工程价款有误。另一审对于欧亚达公司是否有代买辅材事实及应否从工程价款中予以扣减垫付辅材费用的认定也存在查明事实不清。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2022)陕0527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三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559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陕西欧亚达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