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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XXXXXX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XXXXXX工程有限公司、西安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民终3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XX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xx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刘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XXXXX。 法定代表人:郑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西安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XXX号。 法定代表人:吴XXXX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XX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XXXX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X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X公司)及原审被告西安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XXXX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7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XXXX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案涉合同中约定“XXXXXX公司在向XXXXXX公司开具依约核减后额度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关材料后14日,XXXXXX公司向XXXXXX公司支付对应工程进度款”。目前XXXXXX公司累计开具总金额为7983560元的增值税发票,XXXXXX公司累计支付2735888.37元,故XXXXXX公司具有请求XXXXXX公司支付的金额至多为5247671.63元,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7049553.5元。此外,因金额发生变化,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也应发生变化。二、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对案涉已经明确记载支付条件前提下,对XXXXXX公司未开发票的工程款及违约金的主张应不予支持。 XXXXXX公司辩称,一、一审审理过程中,XXXXXX公司对欠付XXXXXX公司工程进度款(含设计费)7049553.5元表示认可。二、欠付的工程进度款已满足付款条件,其拒绝付款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XXXXXX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流程开具7983560元的工程款发票,XXXXXX公司尚欠开票工程款5247671.63元未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2.XXXXXX公司在要求XXXXXX公司开具发票前应当履行开票通知的义务,需明确告知XXXXXX公司需要开具的发票金额,在XXXXXX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XXXXXX公司无法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不存在任何过错。3.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开具发票系案涉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论XXXXXX公司开具发票的先后,均不能成为XXXXXX公司不履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抗辩理由。4.XXXXXX公司所指的同案同判的“同案”与本案的案件事实并不相似,甚至截然相反。三、XXXXXX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期间,以704955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计算违约金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XXXXXX集团述称,案涉合同是专业分包合同,系合法分包,XXXXXX公司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XXXXXX集团承担付款责任。一审判决XXXXXX集团不承担付款责任正确,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XXXX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XXXXXX公司向XXXXXX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设计费合计人民币7049553.50元。2.判令XXXXXX公司向XXXXXX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049553.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计算)。3.判令XXXXXX集团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XXXXXX公司承担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XXXXXX公司、XXXXXX集团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项目总包合同 2022年3月18日,西安经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XXXXXX公司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XXXXXX公司作为XXXXXX博物馆(西安XXXXXX)装修与布展项目一标段工程总承包(XXXXXX)项目的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本次招标内容为XXXXXX博物馆(西安XXXXXX)装修与布展项目一标段工程总承包(XXXXXX),具体详见设计任务书及招标文件。本期建设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设计、采购及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并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同时承担相关协调工作。暂定合同总价(含税)为(大写):壹亿壹仟零伍拾伍万捌仟伍佰柒拾捌元捌角柒分(小写:¥110558578.87元)。暂定合同总价=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 设计费为1749265.24元,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进行结算。设计进度款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且承包人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财务需要的相关资料后14天内预付设计费(中标价)的15%:方案设计完成且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财务需要的相关资料后14天内支付设计费(中标价)的20%:施工图完成且施工图审查合格,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财务需要的相关资料后14天内支付至审定设计费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剩余设计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暂定为(大写):壹亿零捌佰捌拾万玖千叁佰壹拾叁元陆角叁分(小写:¥108809313.63)。施工进度款为按月工程形象进度支付。(1)合同签订后14日内,以合同价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基数,支付100%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2)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上报进度,每月按审定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且累计付款比例应为80%,即累计应付款/累计完成产值=80%。承包人提供审定工程量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财务需要的相关资料,资料提交完备后14天内支付。若承包人在工程关键节点不能按计划完成,延误工期超过该节点计划工期20%时,该月进度款暂不支付:拖延不到20%,项目部签署进度意见后支付到审核进度款的75%,本条约定不影响承包人应承担的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完成该段工程节点后,在下月支付。(3)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经审批的工程变更、签证单,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定期(每2个月)核对并确认后,单个变更、工程签证超过5万元,随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余变更、签证累计满50万元,随工程进度款支付。未经双方核对并确认的变更、签证一律不能在进度款中支付。(4)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发包人确认后14天内支付至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85%。(5)工程结算完成后,承包人按规定出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质保金)及财务需要的相关资料后30日内,支付至发包人最终审定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价的97%。(6)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 施工进度款具体请款付款流程:承包人报送已完工程量进度表一式五份,付款程序为承包人报进度→监理方审核→全过程管理单位审核→承包人送发票及收据→付款。 (二)消防分包合同、空调安装合同 2022年4月6日,承包人(甲方)XXXXXX公司与分包人(乙方)XXXXXX公司签订《XXXXXX博物馆(西安XXXXXX)装修与布展项目一标段项目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XXXXXX公司资质专业等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分包工程承包范围:XXXXXX博物馆(西安XXXXXX)装修与布展项目一标段消防工程,含政策性申报审批等,包含该装饰展陈工程取得XXXXXX验收所需要完成的一切消防工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智能应急照明系统及疏散指示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等的深化设计、管线敷设、设备采购、储存保管、安装、调试及联合调试、试运行、验收、系统移交、相关资料移交、培训等相关工作。分包工程承包工作内容:(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含设备供应安装、配管、电线电缆安装及系统调试:(2)智能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包含设备供应安装、配管、电线电缆安装及系统调试:(3)气体灭火系统包含设备供应安装、气灭控制设备安装及系统调试。(4)消火栓系统设备供应安装、管道设;(5)喷淋系统设备供应安装、管道敷设;(6)防排烟系统设备供应安装、风管敷设等;(7)包含XXXXXX验收合格所需的其他所有工作内容。暂定合同价为:含增值税总价:(大写)玖佰柒拾叁万伍仟壹佰零柒元捌角伍分(9735107.85元):不含增值税总价(大写)捌佰玖拾叁万壹任贰佰玖拾壹元陆角壹分(8931291.61元):增值税税率为9%,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施工进度款付款方式:按月工程形象进度支付。(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上报进度,每月按市定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日累计付款比例应为70%,即累计应付款/累计完成产值=70%。承包人提供审定工程量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财务需要的相关资料,资料提交完备后14天内支付。若承包人在工程关键节点不能按计划完成,延误工期超过该节点计划工期20%时,该月进度款暂不支付;拖延不到20,项目部签署进度意见后支付到审核进度款的65%,本条约定不影响承包人应承担的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2)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经审批的工程变更、签证单,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定期(每2个月)核对并确认后在结算中统一支付。(4)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发包人确认后14天内支付至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80%。(5)工程结算完成后,承包人按规定出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质保金)及财务需要的相关资料后30日内,支付至发包人最终市定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价的97%。(6)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详见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7)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8)以上付款均基于项目业主方款项到位承包人账户后,承包人进行按约支付。付款中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问: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 2022年4月,甲方XXXXXX公司与乙方XXXXXX公司签订《XXXXXX博物馆(西安XXXXXX)装修与布展一标段项目空调工程安装合同》。工程暂定总价(含税)为:3,240,000元,大写:叁佰贰拾肆万元整。各阶段工程款均以财评审定后的金额为准,下浮12%后进行支付;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结算价款包括竣工图、设计变更、变更洽商、现场签证等,结算金额按下浮12%后进行支付。 (三)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补充协议(含设计费) 2022年7月5日,甲方XXXXXX公司与乙方XXXXXX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付款方式原则上:整体款项及付款方式(包括不限于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等支付方式)均按照合同及结算审定金额下浮12%,且甲方有权于收到建设单位款项后对乙方进行支付。1.将原合同中专业条款第9.1条工程款支付调整为:工程预付款的金额为:(中标建筑安装工程费-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10%的预付款×(1-12%)。安全文明施工费:本工程消防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部分费用包含在专业分包合同价款中。预付款支付:合同签订后30日内,预付(中标建筑安装工程费-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10%的预付款×(1-12%)。(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款项后按照本补充协议款项支付)。预付款抵扣:(不变更)。2.将原合同中专业条款第9.2条工程进度款中全部支付方式及支付款项均同步下浮12%后支付至分包人账户。3.将原合同中专业条款第9.3.1调整为:质量保修金的格式、金额和时间:质量保修金为最终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价的3%(下浮12%后支付)。4.将原合同中专业条款第9.3.1.2竣工结算计价第(1)条调整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结算:工程结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合同规定的施工图预算计价原则计算、由招标人审核确认的竣工结算价×本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率×(1-12%)。建筑安装工程费费率=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100%。以发包人最终审核确认的竣工结算价为准。5.将原合同9.3.1.2第(3)条合同结算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调整为:合同结算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1-12%)。二、费用承担1.双方同意共同分担相关商务费用,具体以双方另行协商为准。2、甲方承担消防设计费35万元(具体见另行签订的协议)。 (四)项目发包人变更 2023年2月22日,甲方西安经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乙方XXXXXX公司、丙方XXXXXX集团签订《关于主体变更三方协议》,1.施工合同履行情况:2022年3月18日甲乙双方签订了XXXXXX博物馆(西安XXXXXX)装修与布展项目一标段工程总承包(XXXXXX)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总价(大写)壹亿壹任零伍拾伍万捌仟伍佰柒拾捌元捌角柒分(小写)¥110558578.87元。合同约定2022年01月10日开工,2022年10月06日完工。截止目前合同范围施工内容已基本完工(最终以竣工验收完成内容为准),目前正在履行相关验收程序和剩余零星提升工作。2.工程款支付情况:截止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累计支付乙方工程款(大写):肆仟壹佰叁拾玖万零陆佰贰拾壹元肆角肆分(小写):¥41390621.44(其中设计费:1399412.19元)元,乙方开具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一致。3.履约保证金及保函情况:2022年3月22日,乙方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了该工程约保证金(中标价10%),即(大写)壹仟壹佰零伍万伍仟捌佰伍拾柒元捌角玖分(小写)¥11055857.89元。鉴于目前现场施工已完工,且正在履行相关验收程序,乙方已缴纳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予以退还,且乙方不再向丙方继续开具银行保函。合同主体变更:各方同意:自2022年10月28日XXXXXX博物馆(西安XXXXXX)装修与布展项目一标段工程总承包(XXXXXX)工程建设主体变更为西安X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即原合同中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丙方享有和承担。三方确认,本协议生效前,原合同已履行部分继续有效,原合同未履行部分由乙方、丙方负责向对方履行。 (五)项目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委托项目管理公司对进度款核减金额和审核金额进行审核。经审核后,XXXXXX博物馆(西安XXXXXX)装修与布展项目一标段工程总承包(XXXXXX)2023年5月份进度款-监理审核减项清单汇总表记载,消防空调工程进度款审核金额15317275.76元。项目整体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未办理结算,XXXXXX集团按总包合同约定三次累计向XXXXXX公司共计支付进度款36538053.13元。XXXXXX公司共计支付XXXXXX公司进度款2735888.37元。 (六)工程签证 XXXXXX公司提交多份《现场工程确认单》、《工作联系函》,因设计变更导致施工量增加。因项目整体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未办理结算,消防空调分部分项工程同样未进行结算,签证部分产生的工程增量亦未核算价款。XXXXXX公司本次诉讼请求分包合同内工程进度款及设计费,不含签证增量部分的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XXXXXX公司是否有权向XXXXXX集团请求支付工程款。2.核算工程增量价款是否属于确认之诉。 关于XXXXXX公司是否有权向XXXXXX集团请求支付工程款问题。《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解释观点,对第四十三条解释的适用标准和条件应当从严把握。《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仅适用于最简单的三方关系中,不适用于多层转分包关系,即多层转分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也不包括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中,分包人XXXXXX公司与承包人XXXXXX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不属于违法分包、转包情形。发包人XXXXXX集团按总包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付清进度款。XXXXXX公司请求发包人XXXXXX集团承担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按照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XXXXXX公司应付进度款为15317275.76元×70%×(1-12%)=9435441.87元,已付进度款2735888.37元,应继续支付进度款6699553.50元。按照补充协议约定,XXXXXX公司应支付XXXXXX公司350000元设计费。则XXXXXX公司应继续进度款、设计费合计7049553.50元。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开始计算。XXXXXX公司请求自起诉之日2024年4月1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核算工程增量价款是否属于确认之诉问题。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确认之诉包括确认法律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和确认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法律关系的确认,消除争议权利或法律关系上的危险或不安状态。核对确认工程增量价款,仅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显然不属于确认一种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范畴。XXXXXX公司可直接将编制完整的结算资料送交集美建设公司进行核对。至于集美建设公司是否积极应对核算事项,仅是一种法律行为,并不形成一种确认之诉的利益。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XXXXXX公司支付XXXXXX公司工程进度款、设计费7049553.50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XXXXXX公司支付XXXXXX公司工程进度款、设计费逾期利息(以7049553.5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2024年3月20日一年期LPR3.45%计算);三、驳回XXXX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147元,由被告XXXXXX公司负担(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XXXXXX公司61147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二审中,XXXXXX公司表示愿意向XXXXXX公司出具发票,但需要XXXXXX公司明确出具发票的金额,XXXXXX公司未予明确。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中虽然约定“XXXXXX公司在向XXXXXX公司开具依约核减后额度的增值税发票及相关材料后14日,XXXXXX公司向XXXXXX公司支付对应工程进度款”。但在XXXXXX公司向XXXXXX公司出具进度款发票后,XXXXXX公司并无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付款,违约在先。二审中,XXXXXX公司表示愿意向XXXXXX公司出具发票,但需要XXXXXX公司明确出具发票的金额,XXXXXX公司又不予明确。因此,XXXXXX公司上诉主张部分款项支付条件不具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146.87元,由XXXX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