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北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承德北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冀0191民初7号
原告石家庄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医疗公司)与被告承德北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北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东医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被告承德北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芳、王晓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购销合同》中虽约定由被告承德北网公司购买原告华东医疗公司DR设备,但是该合同还同时约定了被告承德北网公司需要使用原告华东医疗公司DR设备参与项目投标,待中标后方才购买原告华东医疗公司的DR设备。然被告承德北网公司并未使用原告华东医疗公司DR设备参与投标,而是使用第三方DR设备取得中标,且已经向招标人履行了设备供应义务。因此,该《购销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并未成就,而且从事实上已经不具备实际履行的可能,现原告华东医疗公司要求被告承德北网公司继续履行《购销合同》,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华东医疗公司当庭增加诉讼,要求被告承德北网公司承担以200万元的30%为标准计算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原告华东医疗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依法应视为其撤回该项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丰宁满族自治县德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宁德聚工程公司)发布《智慧医疗项目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该文件包含招标公告、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供货要求、投标文件(部分)格式五部分,其中招标公告载明:采购人为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丰宁卫健局);项目名称为智慧医疗项目设备采购;预算金额494万元;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21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8日9时。 2020年9月3日,原告华东医疗(甲方)与被告承德北网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一、乙方采购甲方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10套、规格/型号DR5500P、单价35万元、总金额350万元;二、本合同基于“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智慧医疗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甲方将自产设备数字化医用X射线摄影系统(型号DR5500P)的销售经营授权给乙方公司,由乙方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项目,待乙方公司中标后按照上述条款中的价格:现预定每套35万元,共计十套,合计金额350万元整购买甲方的设备。付款方式发货前,乙方支付甲方设备全款的30%……。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0年9月8日,被告承德北网公司参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智慧医疗项目设备采购项目投标,其投标文件中记载DR设备为安健科技MTP65-D(该品牌石家庄峻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2020年9月9日,丰宁德聚工程公司与丰宁卫健局联合向被告承德北网公司发出《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确定被告承德北网公司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款3652350元。2020年10月9日,被告承德北网公司与丰宁卫健局签订合同总价为365万元的《政府采购合同》,该合同附件设备明细单第1项中的“DR设备”显示品牌为“安健”、规格型号MTP65-D、数量10台、单价211050元、总价2110500元。2011年11月6日-2011年11月22日,被告承德北网公司陆续为使用单位提供了安健牌DR设备,各使用单位为其出具安装调试验收单。 庭审过程中,原告华东医疗公司当庭增加诉讼请求,称被告承德北网公司与其签订《购销合同》系恶意磋商,并要求被告承德北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损失数额为被告承德北网公司实际获利200万元的30%。经本院通知,原告华东医疗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智慧医疗项目设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政府采购项目成交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复函》、《购销合同》、《安装调试验收单》、微信截图、快递单号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驳回原告石家庄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石家庄华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邮编:050035,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朱进军
书记员  赫暄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