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824民初1502号
原告承德北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融和鑫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承德北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北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90.00元,减半收取计3,645.00元,由原告承德北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燕
书记员 沈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