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3389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