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110民初1475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子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66350.97元及逾期利息186143.68元(自2021年1月5日起,按照LPR计算逾期利息至2022年4月28日为186143.68元),以上合计3852494.65元,并确认原告对该工程款有优先受偿权。二、请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2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三、请依法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9日原被告就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路××号“河北珑玺山医院后勤服务中心室内1-3层装饰装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一份,2020年11月16日原被告就同一工程的“河北珑玺山医院后勤服务中心室内1-3层施工图纸阴影部分和地下一层装饰装修工程”又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河北珑玺山医院后勤服务中心室内1-3层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及施工图纸阴影部分和地下一层装饰装修工程,两份施工工程暂估合同价格为860万元,最终工程造价依据实际工程量结算,被告进入破产程序后,经过结算审计该施工合同最终结算工程款为7756350.97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4090000元,尚有3666350.97元工程款未付,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5日起,按照LPR计算逾期利息至2022年4月28日为186143.68元。并且就该工程,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00元履约保证金,工程完工被告并未依约退还给原告这200000元履约保证金。综上所述,被告就前述工程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66350.97元、逾期付款利息186143.6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相关规定,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被告应优先清偿原告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3852494.65元,并且退还给原告200000元履约保证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辩称:一、答辩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被答辩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驳回起诉。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110条第三款破产纠纷案件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根据以上规定,答辩人由贵院受理破产裁定后,被答辩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应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被答辩人起诉要求对其单独清偿的违反《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应驳回起诉。二、答辩人欠付被答辩人工程款应为3614094.09元,而非被答辩人诉求的3666350.97元。本案所涉工程量、工程款已由管理人公开招募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答辩人认可该鉴定结论,但是被答辩人在申报债权时对于《河北珑玺山医院后勤服务中心食堂1-3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只申报了1295000元工程款,低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金额1347256.88元,应以申报的金额予以认定该笔债权,另一笔鉴定金额为2326344.09元,施工期间扣款7250元,两笔债权合计金额为3614094.09元。三、被答辩人诉求的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在其申报债权范围内,未经申报直接起诉的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驳回起诉。2023年1月12日,被答辩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显示:债权申报表债权性质栏明确标注为普通债权,债权申报书主张的也是普通债权,并未提及优先债权。现原告起诉新主张优先债权已超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范围。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被答辩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优先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优先权。四、被答辩人新提起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定的十八个月除斥期间,不应认定优先债权。2019年9月19日,双方签订《河北珑玺山医院后勤服务中心食堂1-3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40天,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2020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的《河北珑玺山医院后勤服务中心食堂1-3层施工图纸阴影部分和地下一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期50天,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两个合同工期都很短,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被答辩人已完工交付,未能验收及结算是客观原因导致的实际上无法验收,但已经达到了支付工程款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自合同期满完工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至被答辩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优先权,已远远超过法定18个月期限,被答辩人不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被答辩人主张取回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答辩人将保证金汇入答辩人账户后,货币发生混同,保证金没有通过特户封金保证金专户等形式进行特定化,货币交付后无法与答辩人其他资金区分,即使被答辩人转账时已经标为保证金,但未通过特定化措施区分资金,无法证明保证金仍归被答辩人所有,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保证金转至答辩人处即归答辩人所有。物权基础已经丧失,被答辩人在交付保证金后,以丧失对资金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取回权缺乏物权基础,物的返还请求权应转为债权请求权,按照破产程序统一清偿。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答辩人账户内已无余额,客观上无法取回。综上所述,答辩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被答辩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因违反《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程序违法。被答辩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优先债权,现起诉要求确认优先权的诉求超出申报债权范围且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已超期,应驳回起诉。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2)冀0110破2号之一决定书、(2022)冀0110破2号之二号裁定书;证明2022年6月21日鹿泉区人民法院裁定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进行合并重整,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上述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证据二、被告企业公示信息一份;证明被告河北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是案涉合同相对方、是本案适格被告。 证据三、原、被告签订《河北珑玺山医院后勤服务中心食堂1-3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珑玺山医院后勤服务中心食堂1-3层施工图纸阴影部分和地下一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证明约定由原告对河北珑玺山医院后勤服务中心食堂1-3层和1-3层施工图纸阴影部分和地下一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价款为固定总价410万元,合同二暂定价款450万元,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被告拖欠工程款的原因至被告破产重整时,该工程仍未完工,未进行工程款结算,证明原告有权就案涉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并且并未超过主张权利法定期限。 证据四、沧州银行业务回单1张,证明原告向被告在2018年8月27日支付20万元投标保证金。 证据五、原告债权申报材料一份,证明原告在2022年8月1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工程款和保证金。 证据六、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一份、债权调整请求书一份、顺丰快递运单详情一张,证明在二债会中管理人将原告债权性质列为普通债权,债权数额并未认定,显示为待定债权,在2023年6月29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原告就管理人将原告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一事,在2023年6月29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证据七、出门条2张、拍摄照片4张;证明原告承建工程在被告破产重整时仍未完工,2024年3月15日原告才撤出施工场地。 证据八、工程类债权确认表一份,证明经管理人委托庄宸和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被告欠付工程款为3666350.97元。 被告质证意见: 一、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3614094.09元,这是包含保证金20万元的。原告申报债权金额低于鉴定金额情况下应予申报金额确认,原告起诉超过债权范围的应不予认定。对于超出部分在重整计划通过前应先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在对债权认定有异议的情况下,在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提出的应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参照同类债权,参与分配。二、原告对被告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原告申报债权即提出异议,均未主张优先权,已经视为对优先权的放弃,破产债权管理人审核和法院审查均应以申报债权为前提,这是破产程序的法定要求,目的在确保破产程序的有序进行及债权人权利的公平保护,原告申报的债权应为普通债权,对于是否超过18个月的除斥期间和就20万元是否享有取回权同答辩意见。 对证据一三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 对证据二无异议认可。 对证据三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两个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已完工,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原告未在法定的18个月内主张优先权,已超过期限。 对证据四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20万元保证金所有权在原告汇到被告账户后,已归被告所有,且被告的账户为一般账户没有特定化,不具备取回权的条件。 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和保证金均为普通债权,未主张优先债权和取回权,已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 对证据六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无异议,对债权调整请求书被告目前未见到该证据,庭后核实后再进行质证。对债权调整请求书,原告主张的只是对履约保证金享有取回权,对工程款没有主张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债权性质仍是普通债权。 对证据七出门条2张、拍摄照片4张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出门条上均不显示时间,照片无法证明是在珑玺山项目拍摄的。 对证据八工程类债权确认表一份,被告认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但是原告申报的这一笔债权合同名为《河北珑玺山医院后勤服务中心食堂1-3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仅申报了1295000元,低于鉴定机构对该笔债权鉴定的金额1347256.88元,应以原告申报的债权认定。 被告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2022)冀0110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2022)冀0110破2号《决定书》。证明内容2022年4月29日,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日指定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 证据二、(2022)冀0110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2)冀0110破2号之一《决定书》。证明2022年6月21日,鹿泉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申请。同日指定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上述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证据三、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各两份、债权异议书。 证明1.原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明确主张的债权性质是普通债权,要求确认的也是普通债权,未提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原告对债权人会议债权表记载,债权有异议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只对认定金额有异议,并未对债权性质提出异议,仍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债权申报表1、申报书,1、原告对《河北珑玺山医院后勤服务中心食堂1-3层装饰装施工合同》该笔债权申报时申报本金为1295000元,应以申报金额为准。4.原告申报债权及提出异议均认可债权为普通债权,而起诉时新主张的优先债权诉求超出申报债权范围,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应驳回起诉。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一、二无意见。 对证据三债权申报表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管理人应对债权性质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能仅凭原告申报债权中勾选债权性质的情况简单认定债权的性质,对于债权异议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即2023年6月29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也就是我方提交的证据六。对于债权异议的其他质证意见同申报表的质证意见。最终工程款数额应当以最终确定的审批数额为准,而不应以申报时数额为准,因申报时工程款数额并没有确定,所以申报数额仅为暂定估算数额。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2020年11月16日,原告某甲公司(乙方)与某乙公司签订《河北珑玺山医院后勤服务中心食堂1-3层施工图纸阴影部分和地下一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暂定总价450万元,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已完成的工程量,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并核实工程量后,甲方付至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75%;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甲方付至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85%;本工全部完工,将甲方即政府相关部门在一个月内验收并达到合格标准,整体工程验收合格、审核完成后甲方支付至双方确认结算价款的97%。余款3%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工程质保期为两年。 施工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 2022年4月26日,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做出(2022)冀0110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做出(2022)冀0110破2号决定书,指定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清算组为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成员。 2022年5月11日,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以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河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存在人员、业务、财务混同的情形为由,申请将被告某乙公司及河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纳入珑玺山医院重整一案并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及河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于2022年6月21日做出(2022)冀0110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在当日做出(2022)冀0110破2号之一号决定书,指定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上述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2022年8月16日,本院发出(2022)冀0110破2号之二号公告,公告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5日前向珑玺山医院管理人申报债权。2022年8月1日,原告的债权申报表显示,原告申报案涉债权金额为本金1295000元、利息90401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同日《债权申报书》显示,债权包括工程款本金1095000元、工程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利息90401元。利息计算期间:2020年11月25日-2022年4月28日,利率4.9%。 本院组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后,珑玺山医院有限公司管理人出具《河北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显示原告申报债权合计10257306元,其中本金9295800元,利息961506元。认定原告债权金额待定,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022年12月29日,原告出具《债权疑议》载明:我公司共计申报债权10257306元(本金9295800元,利息违约金961506元)。分三部分:1、一品西山养护中心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已竣工验收,已申报债权6159941元,其中工程款本金4965800元,工程款.....,我公司对管理人出具不予认定金额合计4794506元的情况存在疑议,不认可。被告认可收到上述《债权疑议》。 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提交一份2023年6月29日的《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调整请求》,该调整请求载明:一、债权人主张向管理人取回工程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二、向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工人工资人民币50万元.......三、向管理人主张优先受偿工人工资100万元.....四、以上三个债权应按各自本金数额进行比例清偿......五、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破产情形致债权人无法完工,且债权人已将施工材料、工具、设备等运往施工现场并在现场存放未使用,现债权人向管理人请求退回施工材料、工具、设备等。被告对此不认可收到钙粉调整请求。 2023年11月1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其案涉工程的《债权类确认表》,认定债权金额为3666350.97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所享有的债权金额及是否应就案涉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二是原告交付的保证金20万是否享有取回权。 首先,关于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原告在向被告申报债权时针对案涉债权申报为了普通债权,被告依据原告的申报情况对债权性质进行了认定,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已经就债权性质达成一致。现原告要求对债权性质重新进行认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所享有的债权金额问题,鉴定机构出具的《债权类确认表》是破产管理人为审查债权人申报债权金额所做的鉴定,对于原告已经完成申报的债权,据此要求管理提高债权审定金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保证金是否享有取回权的问题。本案中,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将案涉保证金汇入被告的一般账户,未以封存或专户形式对案涉保证金予以特定化,在此情况下原告主张对保证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关于取回权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619.96元,由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32********)。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