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执行人***、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5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清新法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住广东省清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北湖路5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丽星演艺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二号区十三号商业大厦6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清远市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3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东丽星演艺娱乐有限公司、清远市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丽星演艺娱乐有限公司、清远市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