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清新法执字第457号
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告星村委会第二、三、四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远市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39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清远市清新区人,住清远市清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远市砼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4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