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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清新法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广东省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住广东省清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北湖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丽星演艺娱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区**商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清远市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东丽星演艺娱乐有限公司、清远市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东信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丽星演艺娱乐有限公司、清远市誉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